中新網成都9月11日電 (陳遠萍 劉樹軍)記者11日從四川彭山縣檢察院獲悉,由該院提起公訴的眉山市偽劣豆腐一案,4名被告人被法院以犯生產、銷售偽劣產品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,並處罰金。
  經查明,從2012年底開始,彭山人顏某甲夫妻和顏某乙夫妻等4人,合伙在彭山縣彭溪鎮租用他人住房生產、銷售豆製品。2013年4月底,因天氣變熱,為防止生產的豆腐變酸,增加銷量,4人商議由顏某甲從成都原料供貨商李某處購買了一袋重量為25公斤的苯甲酸鈉,併在明知苯甲酸鈉不能添加到新鮮食品中的情況下,顏某乙的丈夫侯某從5月5日起在生產過程中往大板石膏豆腐中添加,後將豆腐銷往彭山縣城南市場等處。截至被彭山縣質量技術監督局查獲,4人已累計銷售57580元含有苯甲酸鈉的石膏豆腐。
  2014年8月12日,彭山縣檢察院以顏某甲夫妻等4人犯生產、銷售偽劣產品罪為名,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公訴。彭山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該案。經審理顏某甲等4人對檢察院的指控無異議,法院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與罪名均予以了確認,並採納了量刑建議,遂作出以上判決並已生效。(完)  (原標題:四川4人因生產偽劣豆腐被判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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